意昂娱乐二級教代會實施細則(試行)

發布者:系統管理員發布時間:2018-10-31瀏覽次數:90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推進院務公開民主管理,進一步完善我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製度,更好地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充分調動教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促進學院(部門)的改革和發展,根據意昂娱乐《關於進一步加強二級教代會工作的意見》,結合學校實際情況,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二級教代會)是教職工在本單位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製度和組織形式,是二級單位管理體製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二級教代會應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度,貫徹上級工會的指示,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學院(部門)和教職工四者的利益關系,參與學院(部門)重要決策,監督學院(部門)工作,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促進學院(部門)各項工作的健康和諧發展。
       第四條 二級黨組織應當加強對二級教代會、工會工作的領導和支持,確保二級教代會製度和職權的落實。二級教代會接受學校教代會的工作指導,按照民主程序行使職權。
 
 
第二章 教代會職權
 
       第五條 二級教代會在本單位範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並審議學院(部門)行政負責人的工作報告,審議學院(部門)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重大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建議。
       (二)審議通過學院(部門)提出的聘任製度實施方案、考核與獎懲實施方案、獎酬分配方案、可支配資金(行政撥款、自籌資金等)的管理使用原則和辦法、教職工生活福利事項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政策性措施和規章製度,由學院(部門)頒布實行。
       (三)評議、監督二級行政領導幹部,根據學校黨委的部署,參與幹部考核、評議,行政領導人員的民主推薦工作,必要時可建議學校予以嘉獎、處分、免職。
       第六條 學院(部門)行政領導應定期向二級教代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認真對待大會決議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權利。
       第七條 二級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行政領導依法依規行使行政管理職權,協助學院(部門)行政負責人開展工作,教育教職工模範地遵守各項規章製度,正確行使民主權利,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八條 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代會代表。教代會代表人數按照學院(部門)教職工總人數確定比例,代表比例不低於20%,代表數最低不能少於35名。教職工人數較少(一般在50人以下)的學院(部門)可建立由全體教職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製度。
第九條 教代會代表一般應以教科組(科室)為單位組成代表組,代表人數少的教科組(科室)可聯合組成代表組,代表組組長由代表選舉或協商推薦產生。代表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代表的構成既應體現廣泛性和代表性,又要體現以教學、科研人員為主,其中教師代表一般應占65%以上,高級職稱代表一般不少於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一,非學院部門可適當降低比例。
       第十條 教代會代表實行常任製,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學校教代會代表在二級教代會代表中產生。教代會代表接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代表在任期內調離本單位、離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職責時,原選舉單位應依照規定程序進行更換或補選。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提出提案和議案、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
       (3)有向學院(部門)和上級領導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參加對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和督促的權利;
       (4)有對二級教代會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5)因正當行使民主權利而遭打擊報復時,可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的權利。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並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不斷提高履職能力;
       (2)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代會決議,完成大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3)密切聯系教職工群眾,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做好群眾工作;
       (4)帶頭遵守學校的規章製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三條 教代會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領導幹部、教職工和其他人員作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
 
第四章 組織製度
 
       第十四條 以二級黨組織建製為單位,建立健全二級教代會製度或教職工大會製度,並接受學校教代會常任主席團和校工會的指導與檢查。
       第十五條 二級教代會推選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由部門黨政工主要負責人和教職工代表等方面人員經選舉產生組成,一般為五至七人。
       第十六條 二級教代會和部門工會實行主要領導合一的原則,即學院(部門)教代會主席團團長原則上由部門工會主席兼任。部門工會主席原則上應具備高級職稱(副處級),或由具有一定工會工作經驗的幹部擔任。
       第十七條 二級教代會每五年為一屆,一般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應到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會議表決結果必須有二分之一以上應到代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 各部門工會是二級教代會和教職工大會閉會期間的工作機構,在同級黨組織的領導下做好下列工作:
       (1)做好大會的籌備工作。包括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會議題和安排意見,並報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工會審批;教代會換屆時組織教職工選舉代表等。
       (2)在教代會閉會期間主持教代會日常工作。組織代表調查研究,檢查、督促大會決議和提案的貫徹與落實。
       (3)工會主席參加學院黨政聯席(院務)會議。組織代表參加本單位重大事項的討論與決策,維護教職工的民主權利,接受教職工的申訴和建議,並予以妥善處理。
       (4)向教職工進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宣傳教育,組織學習有關政策和理論知識,提高代表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5)學院(部門)設立的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工作機構(如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考核聘任、評優獎勵等工作機構)都應有部門工會委員會選派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參加。
第五章 大會製度
 
       第十九條 每次二級教代會或教職工大會召開,應由本單位行政做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工作報告,本單位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製度等,也應提交大會討論審議,大會應形成相應的決議。
       第二十條 在大會召開期間,部門工會應向大會作工會工作報告、經費使用報告、提案工作報告。
       第二十一條 每次大會召開的時間,一般不應少於兩個半天。要保證大會報告時間,保證代表們充分討論審議大會報告、進行表決總結的時間。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學校所屬分黨委(直屬支部)建製的學院、部門二級單位。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經學校教代會主席團會議討論通過,並報黨委批準後公布實施,各學院、部門可根據本細則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製定具體工作規則。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校教代會及其工作機構工會委員會負責解釋。
中國教育工會意昂娱乐委員會
二○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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