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昂娱乐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試行)
(2013年4月12日意昂娱乐第七屆教職工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教職工的民主權利,充分發揮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學校事業的整體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上海市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和《上海市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意見(試行)》等相關規定,結合本校實際,製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製度和基本形式,是校務公開的基本載體,是學校管理體製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教代會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系。團結和動員教職工參與學校的改革與發展,促進學校和諧與科學發展。
第四條 教代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長以及行政系統依法行使管理學校的職權。
第五條 學校黨委應當加強對教代會的領導,支持教代會正確行使職權。校長以及校行政系統應當支持教代會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保障教職工依法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第六條 教代會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二章 職 權
第七條 教代會依法行使審議建議、審議通過、審查監督、民主選舉、民主評議等職權。
第八條 下列事項應當向教代會報告,接受教代會審議,聽取教職工代表的意見和建議:
(一)學校行政工作報告、學校財務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
(二)學校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改製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方案、學校章程以及學校其他重大改革和發展事項;
(三)教代會工作機構的工作情況和執行委員會會議通過的決議、決定;
(四)法律、法規規定和學校與工會協商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下列事項應當向教代會報告,並由教代會審議通過:
(一)學校製訂的教職工崗位責任製方案、聘用聘任製實施方案、考核與獎懲辦法;
(二)校內收益分配原則和辦法、工資改革方案、教職工生活福利製度和改革改製中涉及的教職工安置方案;
(三)學校製訂或修訂的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製度及其他重要事項;
(四)法律、法規規定和學校與工會協商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下列事項應當向教代會報告,並接受審查監督:
(一)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
(二)教代會審議通過的重要事項落實情況;
(三)教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執行、教職工教育培訓經費提取使用、校級重要獎項的評選等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定和學校與工會協商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下列人員應當由教代會民主選舉產生:
(一)教代會主席團成員;
(二)教代會執行委員會成員、教代會民主管理專門委員會成員;
(三)法律、法規規定和學校與工會協商確定的其他人員。
第十二條 監督和民主評議學校各級領導幹部:
(一)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二)參與民主推舉學校有關領導幹部的人選;
(三)法律、法規規定和學校與工會協商確定的其他人員。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十三條 凡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本校在編在崗教職工以及其他與學校直接建立勞動聘用關系的教職工可以當選為教職工代表。(非在編教職工列席教代會的具體辦法由工會與行政協商確定)。
教職工代表由教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實行常任製,可以連選連任,任期與教代會屆期相同。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一般以各二級單位(學院、部門)為選舉單位組織選舉。選舉應當有選舉單位全體教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參加,候選人獲得選舉單位全體教職工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當選。選舉結果應當公布。
第十五條 各選舉單位要嚴格按照選舉代表的程序和要求,認真做好教職工代表選舉工作。代表的素質與能力要求如下:
(一)有一定的政治覺悟和政策水平,有大局觀念;
(二)有一定的參政議政能力,能聯系群眾,辦事公道,並了解校情民意;
(三)有良好的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遵章守紀,關心集體,愛崗敬業,並在本職崗位發揮骨幹和表率作用,在教職工中具有一定威信。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的構成應當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應當以直接從事教學、科研工作人員為主體。教職工代表中直接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的教師應占代表總數的60%以上,學院教師代表占代表總數不低於70%;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代表占代表總數的50%以上;校級領導、職能部門中層正、副職及以上幹部代表不超過代表總數的20%;女教職工代表比例一般與本單位女教職工人數所占比例相適應。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接受原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原選舉單位可以依照民主的程序撤銷、撤免本單位的教職工代表。
教職工代表在任期內出現下列情況的可以按程序撤免:
(一)違法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校紀校規,受到處分或處理的;
(三)本人提出辭去代表職務,並經原選舉單位半數以上教職工同意的;
(四)因長期出國、外借、病假、事假等原因,因嚴重失職失去原選舉單位教職工信任,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職責,並經原選舉單位全體教職工半數以上同意的。
第十八條 撤免教職工代表資格,原選舉單位應當事先報校工會審核和備案,同意後依照規定的民主程序及時補選並公布,並在下一次教代會上予以確認。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離職、離退休或調離本校,即自行終止代表資格,並由原選舉單位依照規定的民主程序補選並公布,並在下一次教代會上予以確認。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在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審議權和表決權;
(二)對涉及學校建設發展和教職工權益的重要事項有知情權、建議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三)提出提案並對提案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針對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職能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參加與教職工代表履職相關的培訓、檢查等活動;因履職活動而占用的工作時間,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提高自身素質和履職能力;
(二)遵守學校規章製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能力和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三)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會議和活動,宣傳和執行大會決議,完成大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四)密切聯系教職工,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聽取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表達教職工的意願和要求,寫好提案;
(五)及時向本選舉單位教職工通報教代會情況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第二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依法行使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製、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四章 組織製度
第二十三條 按照相關規定,結合本校實際情況,校教代會代表名額約占學校教職工人數的8%。
教代會可根據需要,邀請學校有關領導幹部、離退休教職工以及其他人員作為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無表決權和選舉權。
第二十四 條教代會一般以學院(系、所)、部門為單位組建代表團,人數較少的單位可以組成聯合代表團,由當選代表選舉產生團長。代表團團長的職責:
(一)會議期間,組織代表團討論,組織提案撰寫,審核代表名單以及其他相關工作;
(二)閉會期間,主動聯系教職工代表和廣大教職工,隨時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三)參與學校和本單位、本部門的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教代會每屆任期為五年。教代會因故需要延期換屆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教代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學校、校工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代會全體會議。
第二十六條 教代會由選舉產生的主席團主持會議,處理大會期間有關重大問題。主席團人數不得少於七人,由擔任本屆教職工代表的學校黨委、行政、工會主要負責人及其他方面人員組成,其中教師代表比例不少於50%。
主席團成員建議人選由校工會提名,報請校黨委同意後,在大會預備會議上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 教代會設立若幹民主管理專門委員會(小組),組織教職工代表開展民主管理專項活動,辦理教代會交辦的有關事項。專門委員會(小組)由教職工代表組成,對教代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 教代會設立執行委員會,在閉會期間行使教代會職權。執行委員會成員在主席團成員、教代會代表團團長、民主管理專門委員會(小組)負責人以及校工會委員等代表中選舉產生。教代會閉會期間,執行委員會會議由校工會負責召集。
第二十九條 教代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教職工代表選舉的資格審查工作。教職工代表資格審查結果應當向教代會報告。
第三十條 教代會與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同時召開,簡稱“雙代會”,兩會代表合一。如遇特殊需要,教代會也可以單獨召開。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當為校工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五章 議事規則
第三十二條 教代會須有全體教職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
第三十三條 教代會的議題和議程,由學校黨委、行政與校工會協商確定,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後,提交預備會議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 提交教代會大會審議和審議表決的書面材料,應當在大會召開的七日前送交教代會代表。各代表團應當組織教代會代表討論,由校工會及時匯總整理各代表團的意見和建議,報學校相關部門。
教職工代表對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意見分歧較大的,由學校行政和校工會根據教職工代表意見進行協商修改後,提交教代會再次審議。
第三十五條 教代會一般由預備會議和正式會議兩部分組成。預備會議主要內容是報告大會籌備工作,選舉產生大會主席團,通過代表資格審查情況的報告和大會的議題、議程,決定大會其他有關事項。正式會議主要任務是聽取報告、組織審議、大會發言、選舉表決、形成決議等。每次教代會應當安排適當的時間供教職工代表討論。
第三十六條 教代會審議表決重要事項和決議,應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獲得全體教代會代表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通過。
第三十七條 教代會審議通過的重要事項和決議應當在教代會閉會後向全體教職工公布。
第三十八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教代會審議和審議通過的事項,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校工會有權要求糾正,學校應當根據工會的要求予以糾正。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教代會審議通過的事項,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審議通過的,學校就該事項作出的決定對教職工不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九條 教代會在其職權範圍內審議通過的事項對學校及全體教職工具有約束力,未經教代會重新審議通過不得變更。
第四十條 教代會在會議和閉會期間征集提案。提案工作按《意昂娱乐教代會提案工作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工作機構
第四十一條 學校工會是教代會的日常工作機構。在教代會籌備和召開期間,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做好大會的籌備工作,協商擬定大會議題和議程的建議,提出教代會主席團成員、民主管理專門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建議名單,換屆時組織教職工代表的選舉;
(二)組織開展教代會代表的培訓,做好教代會文件的準備工作;
(三)承擔大會的會務工作,組織教代會代表團對提交教代會審議和審議通過的事項進行討論,匯總整理討論審議意見,並與學校相關職能部門協商修改;
(四)負責教代會的其他組織工作。
第四十二條 學校工會在教代會閉會期間,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代表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並經常聽取代表及教職工群眾的意見、建議,積極向學校領導和有關部門反映情況;
(二)不定期地組織教職工代表、民主管理委員會開展提案、巡視檢查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動;
(三)負責教職工代表管理,教代會資料、檔案管理等工作,接受並處理教職工代表申訴,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指導二級教代會的工作;
(五)完成教代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三條 校工會應當在教代會閉會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會議的有關情況報告上一級工會。
第七章 二級教代會
第四十四條 各院(系)、部門應當建立二級教代會製度,在同級黨組織領導下,行使與其管理權限相對應的教職工民主管理和監督權利。
第四十五條 二級教代會按照本實施辦法組織實施:
(一)二級部門教職工人數在80人以上的院(系)、部門實行教代會製度或教職工大會製度;實行教代會製度的,教職工代表名額以30名為基數,教職工人數每增加10人,代表名額增加不得少於1名。教職工人數不足80人的院(系)、部門一般實行由全體教職工直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製度;若實行教代會製度的,代表名額不得少於30名。
(二)二級教代會代表實行常任製,任期五年。學校教代會代表是二級教代會的當然代表。
(三)二級教代會教師代表一般應占70%以上,高級職稱代表一般不少於全體代表的50%,非學院部門可適當降低比例。
第四十六條 二級教代會在本單位範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 聽取並審議學院(部門)行政負責人的工作報告,學科與專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重要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方案等重要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學院(部門)提出的聘任聘用製實施方案、考核與獎懲辦法實施方案、學院(部門)可支配資金(行政撥款、自籌資金等)的管理使用原則和分配辦法、教職工生活福利事項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政策性措施和規章製度,由學院(部門)頒布實行;
(三)評議、監督二級行政領導幹部,根據學校黨委的部署,參與幹部考核、評議,行政領導人員的民主推薦工作,必要時可建議學校予以嘉獎、處分、免職。
第四十七條 二級教代會推選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由部門黨政工主要負責人和教職工代表等方面人員經選舉產生組成,一般為五至七人。不設主席團的,則由所在單位部門工會主席或副主席主持會議。
第四十八條二級教代會應接受校教代會的指導。各部門工會應在二級教代會召開之前二周向校工會提交書面報告,並在二級教代會閉會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會議材料送達校工會備案。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學校各院(系、所)、部門。
第五十條 本實施辦法由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學校頒布實施,校工會負責解釋。本實施辦法生效後,原《意昂娱乐教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和《意昂娱乐二級教代會實施細則》同期廢止。